一、申请对象
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,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。
二、相关行业
家具制造,人造板,造纸,有色金属,石化,炼焦化学,钢铁,汽车制造,电池,火电,锅炉,水泥,玻璃,陶瓷砖瓦
农药制造,化肥,畜禽养殖,农副食品加工(包括制糖、屠宰及肉类加工、淀粉、方便面),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,食品制造(包括乳制品、调味品、发酵制品),酒、饮料制造
水处理(试行),生活垃圾焚烧,工业固废,危废焚烧,废弃资源加工
三、检测项目
1)生产废水:pH值、县浮物SS、CODcr、COD5、氨氮、磷酸盐、石油类、色度、总砷、总铬、六价铬、铜、镍、镉、锌、铅、汞、总磷、氯化物、氟化物等
四、申请材料清单
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,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,须提交以下材料: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,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,并提交上述第1、2、4、6、7、8、10、11项材料。
五、法规依据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、生态环境部《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》,纳入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9 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名录》)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(以下简称“排污单位”)。其中,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,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。